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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将按进价卖药

发布时间:2015-06-30 10:26:42点击:0

6月24日,《山西青年报》记者从山西省物价局了解到,我省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自11月1日起,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中药饮片除外),一律按进价销售药品,以破除“以药补医”。

  药品实际费用降低15%

  我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的实际费用要降低15%左右。

  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费用而腾出的空间,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护理、治疗、手术、床位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合理拉开不同层次、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医疗服务价格差距,保持省、市、县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相对合理的比价关系。在全省全面

  推开公立医院改革后,通过价格调整,衔接好省、市、县价格水平差异,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和分流患者。

  改革不增加患者负担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新农合要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不增加患者现有负担。凡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医用材料,要严格按照医用材料加价率和加价额双限控制的管理规定执行。县级公立医院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医用耗材价格。

  同时,我省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用药、不合理的检查检验行为和不合理卫生材料使用。药占比、检查检验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要呈逐年下降趋势,对于改革前药占比在50%以上的个别医院,第二年要降低10%。

  到2016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到2017年,所有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检查检验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比例、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服务收入比例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微评: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医疗医药价格当然越亲民越好。一次性降低15%,对于患者来说,的确是个好消息。尤其是慢性病患者,一年下来也省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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