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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The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Beijing,缩写:SCCB)。

第二条  本商会由在京山西籍民营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京山西企业,以会员为本,服务为根,交流合作为方向,建立政企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搭建资源共享的平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加强合作发展,弘扬晋商精神,打造晋商品牌,实现多方共赢。引导北京山西企业增强团队意识,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60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传达国家政策及上级指示精神;

(二)    对外宣传交流,招商引资,投融资论坛,会议展览,信息咨询,策划咨询;

(三)    国内外考察,文化教育专业培训,联谊活动,协调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四)    举办各种联谊活动;

(五)    维护会员权益;

(六)    建立商会网站。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应为在京山西籍人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山西企业在京的分支机构;

(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入会所需材料;

(三)    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人为会长。本会的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办事机构、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时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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