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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名律师的民生情怀

发布时间:2014-03-23 21:42:15点击:0



  “律师必须有胆有识,所谓‘有胆’,就是不畏强权,敢打硬仗;所谓‘有识’,就是律师的实战必须建立在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三思而后行,知彼知己才能百战不殆。”这是李云清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年的感言。


  1995年,李云清律师加入中国法学会;2001年,加入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全国仅有的87名委员中,他是其中一员。从一名默默无闻的县城律师,到名动京城的大律师,他的努力和拼搏,终于使他春华秋实。


  经常有人说,找律师容易,找到一名正直且有水平的律师很难。对于律师,公平正义就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内驱力。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说:律师就是挑战公权力的职业。在李云清律师的名片上,印着这样一句话:“为合法权益而争,为人权与尊严而战。”

京城执业 锋芒初露


  李云清祖籍山西省交城县,1986年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从他早年间发表在交城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编辑的《石壁》上的文章,可以窥见他的文学功底非同一般。然而,一个偶然的想法——弃文从法,对自己的人生进行了重新设计。他认为,自己“当一流作家不行,当一流的律师没问题。”说起当初改行的想法,现在的他依然很自信。


  1988年,他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培训专修班。良好的文学功底,让他在法律学业上如鱼得水。


  回望自己的律师轨迹,他概括为三部曲:县城——省城——京城。


  “别人能去,我为什么不能去?”1998年,他怀着挑战自己的雄心,从山西太原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来到北京,蜗居在东大桥的一间地下室里,开始了律师生涯的“二次创业”。他要借助北京这个大舞台,实现他的名律师梦。


    举目无亲,人生地不熟,如何打开局面,是摆在他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他相信,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他想起了少时背诵过的一句诗:“生疏只不过是一种过渡,一切不熟悉的都会变成熟悉。”当务之急,是如何迈出第一步。他选择的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加盟一家北京市颇有发展潜力的律师事务所。


  他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为吉林省延边自治州某建筑公司的“赵某受贿案”作无罪辩护。


  万事开头难。他心里清楚,这是一次考验,对该案辩护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着他的未来。


  案件的当事人赵某在出国劳务输出中收了人家的钱,当地检察院定性为“受贿”。该案的焦点在于赵某的行为构不构成“受贿罪”。


  在法庭上,公诉人称被告人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


  所谓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赵在该建筑公司任外事处长期间参与办理赴日研修人员时收受了有关人的钱财,这一点赵某供认不讳。但是,赵某说,她把收到的钱物全部都交给了日本人,有名有姓。根据以上事实,李云清律师认为,一、赵某不构成直接受贿罪。理由是,他人送钱给赵某,是想通过赵某打点日本人,因为,是否能够达到去日本研修目的的决定权在日本方面,决定权并不在赵某代表的中方。所以,赵某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一种“受托”行为,而不属于刑法上严禁的“受贿”犯罪行为。所以,不构成直接受贿。二、赵某也不构成间接受贿罪。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一款:“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简称为间接受贿。这一司法解释的关键词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以受贿罪论处。而本案赵某为请托人谋取到了出国研修的利益,通过的并非“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的是有出国研修决定权的日本人。众所周知,日本人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赵某也不构成间接受贿罪。


  经过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反复论争后,州法院发回一审重审,一审重审开庭后,检察院主动撤诉,赵某被无罪释放。


  缜密的思维,使他在法庭上挥洒自如。赴京第一案,不仅为当事人辩出了清白,同时也为律师所赢得了荣誉。这一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发表在《北京律师》2000年第2期。


十年如一日 硕果累累


    李云清律师京城执业十年,十年如一日。在刑事辩护的艰难道路上跋涉,并乐此不疲,硕果累累。


  2007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哈尔滨公安民警丁某“故意杀人”案,便是他诸多经典成功案例中的代表作。


  该案系当事人因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的终审判决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一宗案子。该申诉案的难度,除有一般申诉案件的共性难度外,其个案的特殊性还在于:被丁某“故意”杀死的被害人关系背景极其显赫——其父曾在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身居要职。被害人身亡后,她的亲属曾联名上书称:如果该案不能得到“公正”处理,他们家属将抬尸体去北京……


  李云清律师代理申诉后,经过查阅本案一、二审案卷的全部材料,尤其对人民法院认定丁某“故意杀人”的关键证据进行数十次的逐字逐句的审读后,终于梳理清楚了本案的事实真相并精心撰写了洋洋万言的《再审申请书》。


  李云清律师在《再审申请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袭击110巡警,暴力抗拒110巡警执行公务的严重事件。但是,控方的起诉书和两审法院的判决书却有意将死者方一方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法律文书上极力地作了‘简化’与‘淡化’,从而把丁某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刘某某‘上手铐’以及非常情况下‘鸣枪示警’的合法行为,错误地定性为丁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杀死一人’,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这种只看死人后果,对其原因却不作深研细究,仅凭结果论罪,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李云清律师认为:两审法院认定丁某‘故意杀人’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仅有的一份主要证据不具有证明丁某‘故意杀人’的证明力!相反,该主要证据恰恰是证明丁某无罪的重要证据!然后,李云清律师针对该主要证据逐字逐句作了鞭辟入里的剖析,为已生效的丁某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提出了无可辩驳的事实与理由。而后,李云清律师把《再审申请书》当面递交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


  此案终于经最高人民法院依程序审查后决定提起再审。


  李云清律师又书写了丁某无罪的再审辩护词。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了(2005)刑提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丁某免予刑事处罚。丁某重见天日,苦熬四年获释出狱。该案的再审堪称全国刑事案件的经典。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将其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隆重推出。


       李云清律师在二十年的律师生涯中,成功地办理过全国性的刑事大案、要案数十件,能够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之一绝非徒有虚名。李云清律师不仅仅是刑辩专业的大律师,他在行政诉讼方面更有经典案例,由他主办的陈迎春不服离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案早在1991年就已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被编入高等教育法学教材之中。各种法律网站和图书馆,诸如中国法律法规资讯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律法规图书馆、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安全库等都将李云清律师的典型行政案例收编其中。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乃是法制经济。因此,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经常是错综复杂地纠结在一起。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一个全能型的选手。否则,在扑朔迷离的社会生活和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面前就会束手无策。李云清律师正是具有承办高难度的刑事、行政和经济等各类案件的复合型律师。


    近日采访得知,李云清律师刚刚办结一宗错综复杂的重大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经营铁矿的大老板,因利益冲突竟然生出涉及刑事、民事和经济仲裁的十个案件。李云清律师代理其中一方,十案连打,十案连胜(详见《中国专业律师在线》赵伟一文)。


感悟“打官司”与“打关系”


   在中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合称为中国的三大诉讼。诉讼,俗称为“打官司”。


  不少当事人准备聘请律师时第一句问话经常是:“你跟法院有没有关系?”言下之意,有的当事人认为律师只有跟法院“有关系”,官司才能胜诉。他们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打关系”的确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它像一堵墙横亘在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和老百姓的脑海里,挥之不去。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律师把“打关系”当作谋生的手段,与公检法极少部分执法人员沆瀣一气,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一些个案的判决不公,一个重要的问题确实就是因为“关系”在作祟。


  在李云清律师看来,如果律师与执法人员构成某种不正当关系,该关系绝对是“求”者与“被求”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所以,前者必须听命于后者,否则,该“关系”即不能构成,不当利益也即无法取得。此其一。其二,中国是一个盛讲“关系”的国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千丝万缕,复杂而微妙。从打官司当事人而言,你有你的“关系”,对方也有对方的“关系”。谁也不可能把“关系”一家垄断。其三,如果当事人寻找到了一位所谓有“关系”的律师,假如在该案中,彼方“关系”重于此方“关系”,结果将是此方律师必须“配合”关系人的指令,有可能损害的恰恰是此方的利益。其四,正因为你请的律师有“关系”,有求于人,那么,该律师在关系人面前往往只能以失去个人尊严为代价,献媚取宠,以求分得一杯羹,哪里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刚正不阿,据理力争呢!其五,双方“关系”运作的结果是,关系人只能顾左右而言它,不敢兑现当初接受请托时的承诺了…… 因为,纵然是权力再大的“关系”人,也不可能一手遮天,他也会受到上下左右的各种监督。最终,请托的当事人付出了“关系费”,案件本身还必须回到基本的事实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上。


  虽然,李云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 “打关系”问题的困扰。每当此时,李云清律师都会把上述看法如实告知,供当事人参考。理智的当事人经过斟酌后,往往会摈弃已有看法,聘请敢讲真话、有丰富办案经验、有胆有识的李云清律师作为代理人,为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争,为人权和尊严而战!


  李云清律师诚恳地对我说:“我经常无情地解剖别人,也经常无情地解剖自己。”他非常推崇鲁迅先生这句话。他说:“人生在世,人各有志,价值取向不同。律师,不是商人,更不是法律掮客。”


  李云清律师以其特有的气质,和渊博的法律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律师界司法界和当事人中赢得了很高的都赞誉。他将律师职业当作心中崇高的事业,铁肩担道义,艰辛跋涉,孜孜以求,终于在高手如林的京城律师界赢得了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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