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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清律师专访

发布时间:2014-03-23 21:36:44点击:0


   专访北京山西企业商会法律顾问李云清律师。现将采访记录整理稿刊登如下。以飨各位会员朋友。

   陈:李律师,您好。我是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的陈磊,受秘书长指派,今天专程前来向您采访,谢谢您百忙之中安排了时间。

   李:小陈,你太客气了!
   陈:北京山西企业商会改版后的电子月刊,不知您收到没有?
   李:收到了。改版后的电子月刊,内容丰富,图文并茂,信息量更多了,非常不错!尤其是增加了“法律维权”的内容,我作为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的法律顾问,倍感欣慰。
   陈:李律师,正想请您谈谈有关“法律维权”的一些基本常识呢。好吗?
   李:好的。“法律维权”,顾名思义,就是要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合法的权益。在我们国家,全国人大颁布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则称之为“行政规章”。
   陈:李律师,请问:作为一个企业来讲,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李:你提的问题很有针对性,根据我从事二十余年专业律师工作的经验,我认为,应从下面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提高法律意识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是一个“人治”的计划经济国家。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由“人治”向“法治”过渡,才由计划经济逐步进入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经过三十年来的历程,我们现在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有的企业并没有真正明白一个道理:“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法制经济”。这也难怪,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人们的认识和行为还不习惯“法律思考”,长期积淀的“官本位”意识还在左右着我们的方方面面。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以法治国”已是大势所趋,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才能最终解决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一些企业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结果为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人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支配的。所以,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乃是“法律维权”问题上的重中之重!
   二、学习法律防范的专门知识,以防止和减少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众所周知,企业的各种行为活动,都要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但是,合同究竟如何签才能有效地防止、减少和规避法律风险呢?企业性质不同,行业不同,虽然谁也一言难尽,但有一点则是企业老板必须注意的,就是赶快“学习,学习,再学习!”学习什么呢?最起码应该学习《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等。老板可以不是法律的行家,但绝不可以对法律一窍不通!
   当然,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聘请律师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由专门人士打理专门业务。老板毕竟不能事必躬亲。
   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学习法律也好,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好,目的绝不是为了有纠纷后“打官司”,恰恰是为了“不打官司”或“少打官司”,预防为主。
   至于如何签订合同?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发生纠纷后如何办等等具体问题,说来话长,须由一堂堂课程专门去讲解。
   陈:李律师,您讲的两点确实很重要,希望我们的企业老板们都能三思。下面,能否请您结合您最近办理的案例,“以案说法”,谈谈企业的“法律维权”?
   李:呵,你挺善于提出问题进行采访引导啊!好吧,下面我就讲讲最近办理的一个案子。原告是四川在西藏务工人员;被告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国有企业),我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原告向西藏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原告起诉的依据是他们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藏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陈:站到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角度,这个案子不好打吧?
   李:是的。当法院把案件一套手续送达给航空港后,公司很多人认为,人家原告有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这个案子肯定要败诉了!但我不这么看。
   陈:为什么?
   李:如果单看原告一纸诉状,肯定航空港败诉。问题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决不应该听信一面之辞,先入为主,急于表态。古人云:偏听则暗,兼听则明。作为一名成熟的律师,应该首先从调查入手,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后才能下结论。
   陈:有道理!
   李:但是,我非常遗憾的告诉你,西藏山南中院一审判决航空港败诉了!
   陈:那怎么办?
   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是“两审终审”制,就是说,一个案子下一级法院判决后,如果败诉方在上诉期内上诉到上级法院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就不生效。最终结果须以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为准。简称为“两审终审”。
   陈:航空港上诉了?
   李:上诉了。
   陈:以什么理由去上诉啊?到哪级法院上诉?
   李:因为一审是山南地区中级法院,所以必须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去上诉。上诉的理由有三点:
   一、上诉人并没有授权过任何组织或个人,申请设立所谓“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驻洛扎县扎康至拉康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该“项目部”公章乃是洛扎县公安局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并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授权委托任何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刻制的。因此,不论是谁,以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任何合同,对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都是无效的,不能对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洛扎县人民政府在与航空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上补加“项目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的行为,恰恰证明洛扎县政府将工程款拨付给所谓“项目部”已明知是不合法之举。
   三、 洛扎县人民政府拨付给“项目部”的工程款项,因其拨款对象错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一律不予认可。
   陈:西藏高院开庭了吗?
   李:开庭了。开庭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执一词,各抒己见,对方也聘请了代理律师。这本来很正常。但是,在法庭上,被上诉人竟然用威胁性语言对我进行恐吓。
   陈:那你您面对恐吓,如何应对?
   李:我义愤填膺!我说:“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共产党领导的天下!我就不相信在西藏讨不到公道!”
   陈:后来呢?
   李:法官开口劝我:“李律师,别激动。拉萨缺氧,激动对身体不好。”我说:“没事。有理讲理,我最不喜欢被人恐吓了!”法官对被上诉人说:“注意你们的形象和语言……”
   陈:后来呢?
   李:法院开庭程序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叫“法庭调查”,双方各述事实与理由;第二部分叫“法庭辩论”,由双方各抒己见;第三部分叫“最后陈述”,由双方把自己对本案的最后意见概括表述。
   陈:你是如何“最后陈述”的?
   李:我的最后陈述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如果西藏高院简单地维持一审原判,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以求司法的公正与正义!”
   陈:您刚才说案件不是说“两审终审”吗?怎么又出来“申诉”?
   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还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提出不服的意见,称之为“申诉”。如果上级法院认为“申诉”确有道理,可以提起“再审”。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或指定下级法院“再审”后下判。但“申诉”期间,不影响“两审终审”的执行。如果执行错了,以后再进行“执行回转”。
   陈:法律程序原来挺复杂的?
   李: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最终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陈:那开庭结果呢?
   李:开完庭回家后,我向航空港领导作了汇报,刘总经理亲自给西藏高院写了一封函件,进一步表明了航空港的严正态度和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的决心。
   陈:西藏高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
   李:西藏高院二审判决如下: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陈:这是不是表明一审法院判错了?
   李:是的。
   陈:最终结果如何?
   李:此案由西藏高院发回到一审山南地区中院后,法院未开庭之前,原告申请撤诉。
   陈:就是说原告不告航空港了?
   李:是的!至此,尘埃落定,该案以被告中国航空港胜诉告终。
   陈:恭喜李律师又打了一胜仗!
   李:套用一句俗话:“胜败乃兵家常事”啊。
   陈:通过这个案件,您认为作为企业有哪些经验或教训可以借鉴?
   李:古语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虽然讲的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个案,但对其他企业确有借鉴的价值。为了对有兴趣的会员朋友们有所启示,下面把我的二审《代理词》附录于后,供参阅。
   陈:好啊。
   附:李律师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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